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刑终77

原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艳丽,女,197561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市分行金龙泉支行员工,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室。2016927日因涉嫌犯诽谤罪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3日被逮捕,201752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185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纲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艳丽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424日做出(2018)鄂0802刑初4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艳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0923日至201673日,被告人刘艳丽先后28次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网易博客、新浪博客等信息网络上散布涉及国内重大事项的虚假信息,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恶意炒作社会热门事件,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923日,刘艳丽在自己的QQ空间(账号55798713,昵称妍希)发表一篇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日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刘艳丽于20109232127分在其QQ账号为55798713QQ空间内发布了上述日志。

2、远程勘验笔录,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QQ55798713的空间日志进行了提取固定,远程勘验,20109232127分刘艳丽在其QQ空间内发布了上述日志。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QQ55798713是自己使用的,没有他人使用过。

二、201133日,刘艳丽在自己的QQ空间(账号55798713,昵称妍希)转发一篇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1332124分刘艳丽在其QQ账号为55798713QQ空间内发布了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

2、远程勘验笔录,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QQ555798713的空间日志进行了提取固定,远程勘验,2011332124分刘艳丽在其QQ空间内发布了上述不实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QQ555798713是自己使用的,没有他人使用过。

三、201234日,刘艳丽在自己的网易博客“刘艳丽”中发表一篇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博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2341819分刘艳丽在其网易博客名为“刘艳丽”的博客中发表了上述博文。

2、远程勘验笔录,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网易博客名为“刘艳丽”的博客进行了提取固定,远程勘验,2012341819分刘艳丽在其名为“刘艳丽”的网易博客发布了上述博文。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网易博客“刘艳丽”一直是自己使用。

四、2013417日,刘艳丽在自己的网易博客“刘艳丽”中发表一篇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博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34171738分刘艳丽在其网易博客名为“刘艳丽”的博客中发表了上述博文。

2、远程勘验笔录,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网易博客名为“刘艳丽”的博客进行了提取固定,远程勘验,20134171738分刘艳丽在其名为“刘艳丽”的网易博客发表了上述博文。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网易博客“刘艳丽”一直是由其使用的。

五、2014111日,刘艳丽在自己的新浪博客“刘艳丽”中发表一篇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博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证明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4111199分刘艳丽在博主昵称为“刘艳丽”新浪博客中发表了上述博文。

2、提取笔录,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博主昵称为“刘艳丽”新浪博客的博文日志进行调取固定, 2014111199分,该博客发表了上述博文。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博主昵称为“刘艳丽”新浪博客一直是自己使用,没有他人用过。

六、2015816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5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81618575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5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816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七、2015817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13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817127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3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817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八、201617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4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1722493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4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17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九、2016228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7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228827分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7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228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2016315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10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31518158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0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315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一、2016611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转发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611953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611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二、2016817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恶意发表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36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817953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36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817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三、2016812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煽动示威的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812212049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812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四、2016821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4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821214326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4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821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五、2016829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炒作热点,起哄闹事,转发有关“709事件”的不实帖文,大肆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该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1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8299857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829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六、2016626日至2016824日期间,刘艳丽为起哄闹事,混淆视听,蛊惑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对“仙桃6.25事件”发帖38次。2016627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有关“仙桃6.25事件”的虚假信息,该虚假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19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提取笔录及光盘,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深圳市腾讯公司出具的刘艳丽微信数据光盘进行了提取,2016628日至同年824日之间,刘艳丽对“仙桃6.25事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帖38次。

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6269857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3、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626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4、仙桃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通告及仙桃市回应“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网上舆情,证明仙桃市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告。

5、证人王扬(时任仙桃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的证言,证明“仙桃6.25事件”发生时的相关情况。

6、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并发布了上述内容。

十七、2015710日至2016831日期间,刘艳丽为起哄闹事,混淆视听,蛊惑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对“709律师事件”共发帖133次。2016611日、2016625日,刘艳丽两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有关“709律师事件”的虚假信息,以上两条虚假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7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提取笔录及光盘,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深圳市腾讯公司出具的刘艳丽微信数据光盘进行了提取,2015628日至2016831日之间,刘艳丽对“709律师事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帖133次。

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611日、2016625日,刘艳丽两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捏造“709律师事件当事人之一赵X在羁押期间被性侵”等内容的虚假信息,上述内容被他人累计评论7次。

3、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611日、2016625日被告人刘艳丽先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4、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赵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人在网上造谣称其被性侵。

5、郑州市公安局“任全牛案件”情况通报及相关材料,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赵X并未被性侵,任全牛在并不知道赵X是否被性侵的情况下在网上散布了赵X被性侵的消息。

6、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并发布了上述内容。

十八、201675日至201698日期间,刘艳丽在杭州举办“G20峰会”前后,为起哄闹事,混淆视听,蛊惑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其微信朋友圈针对“G20峰会”共发帖52次。2016831日、201691日,刘艳丽两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有关杭州“G20峰会”的虚假信息,以上两条虚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被累计评论14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提取笔录及光盘,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深圳市腾讯公司出具的刘艳丽微信数据光盘进行了提取,201675日至201698日之间,刘艳丽对我国在杭州举办的G20峰会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帖52次。

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83173821秒、201691143234秒刘艳丽两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有关杭州“G20峰会“的虚假信息。上述内容被他人累计评论14次。

3、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831日、91日被告人刘艳丽先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4、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并发布了上述内容。

十九、201579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2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79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79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2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201583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83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83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一、201599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99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99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二、20151127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3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1127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1127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3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三、201618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10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18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18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0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四、2016731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1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731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731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五、2015918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9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918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918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9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六、2016122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9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122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122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9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七、2016221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10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221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221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0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八、201673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13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73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73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3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另查明,刘艳丽的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加有好友1476个,创建或加入微信群168个,微信朋友圈涉及人数11592人,其微信朋友圈对所有好友开放。

上述事实另有证人证言、手机检查笔录、搜查、检查笔录等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彭刚的证言,证明其为刘艳丽的前夫,昵称拽拽重出江湖是刘艳丽的微信账号,刘艳丽平时会在网上发布一些关于民主、自由、上帝、神一类的内容,家人都劝她不要发这样的内容。

2、证人徐少宁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为刘艳丽的同事。账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号是刘艳丽的,平时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所谓“民主”、“自由”的帖子,也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的帖子,更多的是关注、炒作社会热点、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3、证人姚小琳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为刘艳丽的同事。账号为zzhuai64,昵称拽着重出江湖的微信号时刘艳丽的,刘艳丽在朋友圈发的内容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的帖子,更多的时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4、证人李默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为刘艳丽的朋友,与刘艳丽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5、证人张志红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为刘艳丽的同事,与刘艳丽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6、证人陈平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与刘艳丽是念专科时的同学,与刘艳丽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7、证人秦庆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与刘艳丽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8、证人朱敏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与刘艳丽是同事,也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9、证人李立慧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与刘艳丽是同事,也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10、证人张群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与刘艳丽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11、搜查证、搜查、检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刘艳丽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一部白色VIVO手机,其余物品已发还刘艳丽。

12、提取笔录、说明及光盘,证明经提取,被告人刘艳丽的微信好友共有1476人,加入或者创建微信群共有168个。

13、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明经鉴定机构鉴定,刘艳丽的微信涉及人数11592人。

14、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案件办理过程及被告人刘艳丽的归案情况。

15、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文书,证明被告人刘艳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16、被告人刘艳丽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艳丽的身份情况。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艳丽长期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中国共产党、辱骂国家领导人,在重大突发事件、社会热门事件期间哎,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艳丽归案后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对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艳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刘艳丽上诉提出,其在网上发布所指控的信息属实,但系言论自由的表达,无证据证明上述信息系虚假、编造的信息,其没有攻击现有政府及社会制度,原判认定其犯罪的内容系言论入罪,无犯罪事实及犯罪后果,未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网络言论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张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刘艳丽有权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其应当享有言论自由,其在网上发布的言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一审判决判罪逻辑是认为刘艳丽的言论本身就是后果,是以言获罪。

其辩护人马纲权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艳丽发布的信息给社会秩序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缺乏证据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发布的信息是针对时政的批评、评论性意见,属于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且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刘艳丽不是虚假信息的网络散布着、帮助者,刘艳丽发布信息主观上是出于政治意愿,不具有流氓动机,不符合“网络”寻衅滋事的客观特征,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刘艳丽寻衅滋事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所采信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艳丽长期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中国共产党、辱骂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重大突发事件、社会热门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利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刘艳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艳丽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刘艳丽在其QQ空间、网易博客、新浪博客、微信朋友圈散布虚假信息、攻击、侮辱中国共产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重大突发事件、社会热门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利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刘艳丽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刘艳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加友

审判员 水 双

审判员 袁达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法官助理 李 纯

法官助理 伍华清

书记员 曹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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