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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 2020 )鄂 08 刑终 77 号 原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艳丽,女, 1975 年 6 月 1 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市分行金龙泉支行员工,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室。 2016 年 9 月 27 日因涉嫌犯诽谤罪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3 日被逮捕, 2017 年 5 月 27 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2018 年 5 月 25 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监视居住,同年 11 月 2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纲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艳丽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做出( 2018 )鄂 0802 刑初 409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艳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 定: 2010 年 9 月 23 日至 2016 年 7 月 3 日,被告人刘艳丽先后 28 次在 QQ 空间、微信朋友圈、网易博客、新浪博客等信息网络上散布涉及国内重大事项的虚假信息,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恶意炒作社会热门事件,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具体事实如下: 一、 2010 年 9 月 23 日,刘艳丽在自己的 QQ 空间(账号 55798713 ,昵称妍希)发表一篇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日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刘艳丽于 2010 年 9 月 23 日 21 时 27 分在其 QQ 账号为 55798713 的 QQ 空间内发布了上述日志。 2 、远程勘验笔录,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 QQ 号 55798713 的空间日志进行了提取固定,远程勘验, 2010 年 9 月 23 日 21 时 27 分刘艳丽在其 QQ 空间内发布了上述日志。 3 、被...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8 )鄂 0802 刑初 409 号 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艳丽,女, 1975 年 6 月 1 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市分行金龙泉支行员工,住湖北省荆门市.............. 室。 2016 年 9 月 27 日因涉嫌犯诽谤罪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3 日被逮捕, 2017 年 5 月 27 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2018 年 5 月 25 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监视居住,同年 11 月 2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魁明,广东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纲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 2018 ) 33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艳丽犯寻衅滋事罪,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邓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艳丽及其辩护人吴魁明、刘月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艳丽解除了对辩护人刘月华的委托,另行委托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纲权担任其辩护人,该辩护人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 年 9 月以来, 被告人刘艳丽长期在 QQ 空间、微信朋友圈、网易博客、新浪博客等信息网络上散布涉及国内重大事项的虚假信息,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恶意炒作社会热门事件,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经公安机关依法勘验,刘艳丽的微信号 zzhuai64 (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加有好友 1476 个,创建或加入微信群 168 个,微信朋友圈人数 11592 人,其微信朋友圈对所有好友开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艳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刘艳丽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内容不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吴魁明当庭指出 1 、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内容不属实。 2 、刘艳丽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