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鄂0802刑初409号
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艳丽,女,197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市分行金龙泉支行员工,住湖北省荆门市..............室。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诽谤罪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2017年5月2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魁明,广东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纲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艳丽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邓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艳丽及其辩护人吴魁明、刘月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艳丽解除了对辩护人刘月华的委托,另行委托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纲权担任其辩护人,该辩护人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艳丽长期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网易博客、新浪博客等信息网络上散布涉及国内重大事项的虚假信息,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恶意炒作社会热门事件,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经公安机关依法勘验,刘艳丽的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加有好友1476个,创建或加入微信群168个,微信朋友圈人数11592人,其微信朋友圈对所有好友开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艳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刘艳丽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内容不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吴魁明当庭指出1、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内容不属实。2、刘艳丽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其在自己的QQ空间传播信息,同事中国共产党及已故国家领导人不属于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的对象,其发布的信息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3、被告人刘艳丽一共出具了十份悔过书及一份保证书,认罪态度好。
辩护人马纲权庭后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刘艳丽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刘艳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23日至2016年7月3日,被告人刘艳丽先后28次在QQ空间、微信朋友圈、网易博客、新浪博客等信息网络上散布涉及国内重大事项的虚假信息,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恶意炒作社会热门事件,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9月23日,刘艳丽在自己的QQ空间(账号55798713,昵称妍希)发表一篇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日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刘艳丽于2010年9月23日21时27分在其QQ账号为55798713的QQ空间内发布了上述日志。
2、远程勘验笔录,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QQ号55798713的空间日志进行了提取固定,远程勘验,2010年9月23日21时27分刘艳丽在其QQ空间内发布了上述日志。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QQ号55798713是自己使用的,没有他人使用过。
二、2011年3月3日,刘艳丽在自己的QQ空间(账号55798713,昵称妍希)转发一篇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1年3月3日21时24分刘艳丽在其QQ账号为55798713的QQ空间内发布了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
2、远程勘验笔录,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QQ号555798713的空间日志进行了提取固定,远程勘验,2011年3月3日21时24分刘艳丽在其QQ空间内发布了上述不实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QQ号555798713是自己使用的,没有他人使用过。
三、2012年3月4日,刘艳丽在自己的网易博客“刘艳丽”中发表一篇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博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2年3月4日18时19分刘艳丽在其网易博客名为“刘艳丽”的博客中发表了上述博文。
2、远程勘验笔录,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网易博客名为“刘艳丽”的博客进行了提取固定,远程勘验,2012年3月4日18时19分刘艳丽在其名为“刘艳丽”的网易博客发布了上述博文。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网易博客“刘艳丽”一直是自己使用。
四、2013年4月17日,刘艳丽在自己的网易博客“刘艳丽”中发表一篇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博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3年4月17日17时38分刘艳丽在其网易博客名为“刘艳丽”的博客中发表了上述博文。
2、远程勘验笔录,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网易博客名为“刘艳丽”的博客进行了提取固定,远程勘验,2013年4月17日17时38分刘艳丽在其名为“刘艳丽”的网易博客发表了上述博文。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网易博客“刘艳丽”一直是由其使用的。
五、2014年1月11日,刘艳丽在自己的新浪博客“刘艳丽”中发表一篇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博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证明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4年1月11日19时9分刘艳丽在博主昵称为“刘艳丽”新浪博客中发表了上述博文。
2、提取笔录,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博主昵称为“刘艳丽”新浪博客的博文日志进行调取固定, 2014年1月11日19时9分,该博客发表了上述博文。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博主昵称为“刘艳丽”新浪博客一直是自己使用,没有他人用过。
六、2015年8月16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5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年8月16日18时57分5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5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七、2015年8月17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13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年8月17日12时7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3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八、2016年1月7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4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1月7日22时49分3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4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九、2016年2月28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7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2月28日8时27分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7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2016年3月15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10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3月15日18时15分8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0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一、2016年6月11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转发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6月11日9时53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二、2016年8月17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恶意发表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36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8月17日9时53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36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三、2016年8月12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煽动示威的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8月12日21时20分49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四、2016年8月21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的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4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8月21日21时43分26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4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五、2016年8月29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炒作热点,起哄闹事,转发有关“709事件”的不实帖文,大肆辱骂、攻击中国共产党。该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1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8月29日9时8分57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次。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十六、2016年6月26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刘艳丽为起哄闹事,混淆视听,蛊惑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对“仙桃6.25事件”发帖38次。2016年6月27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有关“仙桃6.25事件”的虚假信息,该虚假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19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提取笔录及光盘,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深圳市腾讯公司出具的刘艳丽微信数据光盘进行了提取,2016年6月28日至同年8月24日之间,刘艳丽对“仙桃6.25事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帖38次。
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6月26日9时8分57秒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3、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4、仙桃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通告及仙桃市回应“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网上舆情,证明仙桃市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告。
5、证人王扬(时任仙桃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的证言,证明“仙桃6.25事件”发生时的相关情况。
6、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并发布了上述内容。
十七、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刘艳丽为起哄闹事,混淆视听,蛊惑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对“709律师事件”共发帖133次。2016年6月11日、2016年6月25日,刘艳丽两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有关“709律师事件”的虚假信息,以上两条虚假信息在其朋友圈被评论7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提取笔录及光盘,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深圳市腾讯公司出具的刘艳丽微信数据光盘进行了提取,2015年6月28日至2016年8月31日之间,刘艳丽对“709律师事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帖133次。
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6月11日、2016年6月25日,刘艳丽两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捏造“709律师事件当事人之一赵X在羁押期间被性侵”等内容的虚假信息,上述内容被他人累计评论7次。
3、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6月11日、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刘艳丽先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4、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赵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人在网上造谣称其被性侵。
5、郑州市公安局“任全牛案件”情况通报及相关材料,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赵X并未被性侵,任全牛在并不知道赵X是否被性侵的情况下在网上散布了赵X被性侵的消息。
6、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并发布了上述内容。
十八、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9月8日期间,刘艳丽在杭州举办“G20峰会”前后,为起哄闹事,混淆视听,蛊惑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其微信朋友圈针对“G20峰会”共发帖52次。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刘艳丽两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有关杭州“G20峰会”的虚假信息,以上两条虚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被累计评论14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提取笔录及光盘,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深圳市腾讯公司出具的刘艳丽微信数据光盘进行了提取,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9月8日之间,刘艳丽对我国在杭州举办的G20峰会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帖52次。
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8月31日7时38分21秒、2016年9月1日14时32分34秒刘艳丽两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有关杭州“G20峰会“的虚假信息。上述内容被他人累计评论14次。
3、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8月31日、9月1日被告人刘艳丽先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4、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并发布了上述内容。
十九、2015年7月9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2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年7月9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年7月9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2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2015年8月3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年8月3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一、2015年9月9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年9月9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年9月9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二、2015年11月27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3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年11月27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3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三、2016年1月8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10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1月8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0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四、2016年7月31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1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7月31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五、2015年9月18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9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年9月18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9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六、2016年1月22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9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1月22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9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七、2016年2月21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10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5年2月21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5年2月21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0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二十八、2016年7月3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恶意辱骂、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在其微信朋友圈被评论13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光盘,证明2016年7月3日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发布了上述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被告人刘艳丽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朋友圈进行抓图保存, 2016年7月3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内容,并被他人评论13次。
3、被告人刘艳丽的供述,证明其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一直是其使用。
另查明,刘艳丽的微信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加有好友1476个,创建或加入微信群168个,微信朋友圈涉及人数11592人,其微信朋友圈对所有好友开放。
上述事实另有证人证言、手机检查笔录、搜查、检查笔录等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彭刚的证言,证明其为刘艳丽的前夫,昵称拽拽重出江湖是刘艳丽的微信账号,刘艳丽平时会在网上发布一些关于民主、自由、上帝、神一类的内容,家人都劝她不要发这样的内容。
2、证人徐少宁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为刘艳丽的同事。账号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的微信号是刘艳丽的,平时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所谓“民主”、“自由”的帖子,也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的帖子,更多的是关注、炒作社会热点、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3、证人姚小琳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为刘艳丽的同事。账号为zzhuai64,昵称拽着重出江湖的微信号时刘艳丽的,刘艳丽在朋友圈发的内容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的帖子,更多的时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4、证人李默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为刘艳丽的朋友,与刘艳丽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5、证人张志红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为刘艳丽的同事,与刘艳丽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6、证人陈平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与刘艳丽是念专科时的同学,与刘艳丽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7、证人秦庆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与刘艳丽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8、证人朱敏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与刘艳丽是同事,也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9、证人李立慧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与刘艳丽是同事,也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10、证人张群的证言及手机检查笔录,证明其与刘艳丽是微信好友,她的微信号是zzhuai64,昵称拽拽重出江湖,刘艳丽会在朋友圈发一些有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关注、炒作社会热点及攻击政府和现有制度的帖子。
11、搜查证、搜查、检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刘艳丽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一部白色VIVO手机,其余物品已发还刘艳丽。
12、提取笔录、说明及光盘,证明经提取,被告人刘艳丽的微信好友共有1476人,加入或者创建微信群共有168个。
13、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明经鉴定机构鉴定,刘艳丽的微信涉及人数11592人。
14、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案件办理过程及被告人刘艳丽的归案情况。
15、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文书,证明被告人刘艳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16、被告人刘艳丽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艳丽的身份情况。
关于被告人刘艳丽及其辩护人吴魁明、马纲权提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内容不属实、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艳丽在其QQ空间、网易博客、新浪博客、微信朋友圈散布虚假信息、攻击、侮辱辱中国共产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相互印证,已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吴魁明提出被告人刘艳丽不构成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艳丽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刘艳丽长期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攻击中国共产党、辱骂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重大突发事件、社会热门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利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艳丽归案后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对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艳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到2022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罗金虎
人民陪审员 袁 立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印)
书记员 胡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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